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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知(-1)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对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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