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第二十六条未知(-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工程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档案资料管理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职,并在证书有效期延期前接受相关培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