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第十八条未知(-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的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