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第十七条未知(-1)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及时将竣工决算和结算情况报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