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门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的工作机构,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县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用工较多的乡镇派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