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及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