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安排的任何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五)与被检查单位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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