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管辖与职责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伪证,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