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管辖与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下列权力:(一)进入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有关资料,检查劳动场所或者询问有关人员;(三)制止、纠正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