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审批第七条已废止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个人应当持有本市户口或者暂住证明,其中个人申请设置诊所的,还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且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