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