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期满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