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业第三十五条已废止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与其执业科目无关的药品,不得使用假药、劣药、过期和失效药以及违禁药。使用的各类药品应当从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未取得制剂许可证的社会医疗机构不得配制制剂。已依法取得制剂许可证的,配制的制剂只准供本社会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使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