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业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一)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的;(二)在职的医务人员;(三)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行医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