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一)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的;

(二)在职的医务人员;

(三)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行医的。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