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业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在社会医疗机构从业的医护人员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和本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