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业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医技术档案,妥善保存病历、处方、诊断结论和疾病证明,其中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文书格式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并报登记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