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业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医疗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