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业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悬挂于执业场所的明显位置。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