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