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接受校验的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视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擅自变更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诊疗科目的;(三)在卫生行政部门限期整改期间的。不设床位的社会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