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社会医疗机构歇业,或者因分立、合并而终止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核准后,应当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