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社会医疗机构停业,必须报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外,停业不得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