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二十条已废止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