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六条已废止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其中,属区范围内的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的登记事项,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