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七条已废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执业登记的社会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