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五条已废止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