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审批第十二条已废止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应当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医疗机构设置不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决定。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