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审批第十三条已废止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三)在职的医务人员;(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