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审批第十一条已废止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24个月。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