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城市中的户外广告、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必须内容健康、外形美观。设置户外广告、画廊、橱窗,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位置。

禁止在建筑物、电杆和树木上乱钉、乱挂、乱贴、乱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