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过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桥涵行使。因特殊需要行驶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