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向城市的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和本行政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水水质标准,并不得超过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放量。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