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与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经批准开办的企业应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建设。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建设的,应提前申请批准延期;未经批准延期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吊销土地使用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