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经批准开办的企业应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建设。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建设的,应提前申请批准延期;未经批准延期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吊销土地使用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