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与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开发区的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如需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应事先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按规定向开发区内的保险机构投保。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