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该设施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盗窃、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