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并可以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加倍罚款。饲养宠物污染公共环境卫生的,处每处5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