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并可以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加倍罚款。

饲养宠物污染公共环境卫生的,处每处50元罚款。 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