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市有关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