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