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主、次干道两侧设置的招牌、指示牌、遮阳棚等设施,破残或者污损逾期未整修、清理或者拆除的,处20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1万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迁移、拆除公共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处该设施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