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国家机关要经常对各民族公民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民族法制、民族政策的教育。

各民族公民要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加强团结,共同进步,自觉地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