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第三十七条有效各级国家机关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少数民族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和法律实施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