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少数民族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和法律实施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