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经济第二十二条有效民族乡(镇)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基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民族乡(镇)的原则确定。民族乡(镇)财政的超收部分应全部留给当地使用。分配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时候,应当对民族乡(镇)给予照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