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经济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分配和使用国家用于扶持散居少数民族发展生产、教育和改善生活条件的各种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截留或者挪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