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第十七条有效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地方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城市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人员。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地方的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