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第十三条有效散居少数民族及其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受到民族侮辱、歧视的时候,有向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接到申诉或者控告以后,必须依法调查处理。散居少数民族公民在维护自已的合法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尊重其他民族公民的合法权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