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禁止任何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美术作品、音像、广告、广播、电影、电视和其他文艺活动。禁止使用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对历史遗留下来的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性质的碑碣、匾联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