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三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一般由下列人员列席会议:(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四)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五)邀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六)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人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