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一般由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五)邀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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