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